<网络抽奖是不是违法(网络抽奖概率 法律规定)-网站建设500元全包_网站建设哪家服务好-黄石欣利承网站建设制作

全网整合服务平台,营销新方式,解决获客难题,让客户主动找你...

Phone

Email

68048562@qq.com

Address

品牌策划+高端定制+整合营销

一站式提供建站解决方案,让你的网站天生具备营销力.

合作企业用户

12500+

成品建站模板

500+

网络抽奖是不是违法(网络抽奖概率 法律规定)

2025-02-12 0

提问1 公众人物允诺抽奖后能否随意反悔?前不久,某艺人的“送车承诺”关注度颇高,他在直播时承诺平台粉丝数量达到1500万,就在视频直播间抽奖送给“粉丝” 10台车,并表示任意车型、颜色均可,瞬间吸引大量关注,“粉丝”数量迅猛攀升,达到4500万关注。

多名“粉丝”在评论中许愿,相关话题热度也席卷社交平台纵观该艺人送车全过程,暂未直接涉及商品销售,从法律常识上判断,其举动因无偿性和单务性而类似于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最核心的特性即无偿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将目前的抽奖允诺理解为赠与要约并无不可那么,在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况下,通常有两个途径可撤销其效力:一是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分别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其他要约均可以撤销。

二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具体中奖财产转移之前,赠与方可使用任意撤销权。

其背后法理逻辑正是考虑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受赠人本纯获财产增益,即使最终未获得,也不会有实际损失,因此设计任意撤销权以平衡赠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范为允诺赠与方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反悔空间。

当任意撤销发生后,天平另一端的受允诺方显然会遭受空欢喜一场的伤害,而诸如此种情感方面的信赖利益,法律恐难以干涉,对于此情形下的期待利益,法律更难顾及需要强调的是,当作出抽奖允诺的是知名企业或者流量明星、平台大V等社会公众人物时,有必要跳出赠与双方本身的权利义务微观视角,来判断下一步究竟应该如何选择。

首先,作出允诺方往往是拥有强大实力的运营方,有律师团队、活动策划以及强大经济实力做后盾,而相信承诺的是社会普通公众,双方在信息掌握和经济实力上较为悬殊,因此允诺方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人,对于错误乃至不当的允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在此讨论的抽奖领奖情形中,虽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对待给付义务,但也不同于基于社交需要而为的情谊允诺,实际上存在客观特殊动机,促使主办方作出了抽奖允诺行为,例如维持和提高社会声望、为未来商业行为作伏笔等。

换言之,与其说赠与方是基于无偿给予的意图而负担债务,不如说是为获得赠与合同之外更加深远的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回报而进行的战略性赠与这样一来,在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充分考量诚实信用总体性原则和维持社会良好公共秩序。

那么,作为公众人物,自然不能以无对价抑或赠与合同为由滥用其撤销权,欺骗社会大众,而应在谨慎允诺的同时更要慎重反悔,以免招致声誉受损乃至道德责难,还可能引发信任危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隐患迭生值得肯定的是,该艺人承诺送车后及时兑现了诺言,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台规则,其在公证处及律师见证下,在直播间分两轮抽奖共送出20辆国产汽车使用权,每轮均有千万用户参与。

不过,活动最终效果称不上众望所归,因起初允诺语焉不详,为“粉丝”埋下了过高期望,最后的活动合规并不等同于“粉丝”情感满意,直播结束后,该艺人持续掉粉,其社交账号主页可见已删除所有相关的抽奖视频该艺人也表示“虽然涨粉,但是压力很大”,相信这是其肺腑之言,也为类似网络抽奖营销活动上了生动的一堂课。

社会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社会影响力、舆论号召力、行动示范力都十分强大,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媒介素养,一方面要坚决杜绝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吸引流量时也要诚信审慎,避免过度营销引发信任危机。

提问2 无消费抽大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该条列举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具体方式目前,很多社交平台都有“转发关注点赞即可抽奖”的活动,其并未同经营消费行为直接挂钩,是否依然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呢?传统有奖销售行为往往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此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定位明晰,相关行为自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而近年来的有奖销售模式发生了“变异”,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蔓延, 从付费向免费转化就具体行为模式而言,账号运营方一般通过提供抽奖机会等利益诱惑,吸引用户关注账号,或按照要求转发相关商业宣传,达到关注条件即可获得抽奖机会,一定周期内开奖公布,中奖者可能获得承诺奖励。

在这类抽奖活动中,对价要素显著淡化,抽奖面对所有关注转发的参与者, 无需参与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利益方和获得利益方不会形成传统的商品买卖关系据此,似乎难以将此类抽奖行为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任何一类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实则不然销售行为的核心在于其营利性,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是“流量为王”,吸取流量仅仅是获取竞争优势的前提和铺垫,在关注转发抽奖类行为中, 账户运营者通过提供抽奖吸引App平台用户关注其账号, 实现用户积累,养成大V账号、KOL(关键意见领袖)等,进而可通过贩卖用户关注, 后续植入广告或者销售商品实现盈利。

即流量时代下的互联网市场模式中, 用户关注可以转化成营利, 获取用户积累也就是获取交易机会因此,吸引潜在消费者参与关注转发的抽奖行为,符合有奖销售的本质特征——营利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明确指出,互联网企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为吸引广告商、推广网站以及提高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经济利益行为均构成有奖销售。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延续了此种观点,其中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总而言之,关注转发类网络抽奖行为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只要目的在于相关经营主体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增长并维持自身粉丝数量及活跃度,并为未来潜在的销售活动进行宣传推广,获取更大利润,符合有奖销售的本质,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有奖销售的规定。

经查看第三方数据,该艺人的短视频账号近30天共直播带货4场,销售成绩斐然,粉丝量暴涨势必提升其商业价值,与直接盈利挂钩,其需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最高奖金额5万元的限制,同时也不得内定中奖人员,否则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最终,该艺人直播赠送的是“汽车五年使用权”,而非车辆本身,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相应使用权价值为49100元同时,现场进一步明晰了完整的抽奖规则,直播间内发送指定评论即可参与,通过系统随机抽奖现场律师也提到,因所送车辆官方售价为12.38万元,最终只能送出“五年汽车使用权”,品牌方将和抽中方签订协议。

法官提醒 要提高对网络抽奖骗局的鉴别力信息社会中,我们借由功能各异的网络平台丰富社会生活,在畅享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应注意甄别和规避风险类似关注转发抽奖活动中,一些小程序或App的用户授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盗取信息的风险,在用户隐私不完全受保障的网络拟态环境中,参与者的个人喜好、消费能力、亲密关系群体及活动区域等信息同时予以生成。

盲目的关注、转发行为存在个人数据、个体隐私被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安全极易遭受损害此外,一些媒介或用户借助大奖引流,将大量虚假、有害的信息与抽奖相绑定,而受众受到奖品的吸引转发这些信息进行广泛的二次传播,不仅会使个人信誉受损,也会破坏网络信息环境的秩序。

还有一些不良商家效仿,在抽奖之中暗藏套路,实施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变相售卖营销,把消费者引流到了别的平台,如果消费者发生购买行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难以保证更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抽奖方式的丰富以及参与人数的增加,在缺乏法律明确定性与监管缺位的境况下,网络抽奖也成为新型诈骗手段的“外衣”。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编造大额优惠券、中奖产品,以此为诱饵吸引受害人参与抽奖来引诱受害人购物,继而编造各种借口实施诈骗2020年5月,广东佛山警方成功破获该市首例以网购抽奖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成功端掉两处作案窝点,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手机325台、电脑9台、手机卡3100多张及话术剧本等一批作案工具。

在此提醒网友在参与网络抽奖时应擦亮眼睛,强化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提高对网络抽奖骗局的鉴别力,积极举报类似乱象另外还要提醒中奖者,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不需要缴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旦中奖,其内涵本质即为交易,应该纳税(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